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持假证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案件,法院以变造身份证件罪和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6月29
2020年7月10日晚,被告人汪某驾车前往袁州区湖田镇某驾校旁的农家乐,与朋友谢某等人一起吃饭并饮酒,当晚20时许吃完饭后,汪某一人行至该驾校停车场开车回家,后造成车辆及驾校设施受损
事发后,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来到现场,核实身份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变造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构成分别危险驾驶罪和变造身份证件罪。被告人汪某一人犯数罪,应依法予以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汪某能自愿如实供述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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